更新时间:2025-12-11 01:57:41
⒈ 犹贩卖。
引《宋史·职官志三》:“官告院立条,凡製造告身法物,应用綾锦,私輒放效织造及买贩服用者,立赏许告。”《宋史·食货志下三》:“商人买贩,牟利於官。”